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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785号原告:金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2区*号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刘某皓由被告抚养,次子刘某翰由原告抚养。3.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2005年9月24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4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26日生长子刘某皓,2015年1月17日生次子刘某翰。自结婚以来,被告未尽过作为丈夫、父亲的家庭责任,几乎天天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无端对我进行殴打。2015年底,我无意中翻看被告手机,发现被告与我亲弟妹有出轨行为,为了家庭和谐,在被告写下认错保证书的情况下,我没有告发他,没有想到,被告不仅没有按照认错保证书做,而是仍然与我亲弟妹有联系,直接导致我弟弟和我弟妹离婚,也导致了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于2016年曾提起离婚诉讼,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2016)冀0607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不但没有悔改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被告刘某某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2005年9月24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4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26日生长子刘某皓,2015年1月17日生次子刘某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与他人有感情纠葛,为了家庭和谐,在被告写下认错保证书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告发被告,没有想到,被告不仅没有按照认错保证书做。原告于2016年曾提起离婚诉讼,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2016)冀0607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不但没有悔改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育有两子,但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在婚后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言行,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缓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长子刘某皓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次子刘某翰由原告金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依法一次性给付原告金换新刘某皓和刘某翰年龄差的抚养费(按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98元计算,共计44091元)三、被告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金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二项款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万欣人民陪审员  郭立法人民陪审员  乔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