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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