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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双鸭山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卧虹桥南侧铁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岭东区xx社区xx西南侧。法定代表人佟xx,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即自动履行了义务,将罚款51696.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且被执行人已清理了原违法占地上的堆积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67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龙华审判员  曹凤波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