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郑细明与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细明,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800号原告:郑细明,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白中镇攸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68657994。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济杰,公司职员,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郑细明与被告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细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细明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计3053元,由郑细明负担。审判员 王义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