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广西中联通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广西中联通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尚锐越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海丽,邹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号。负责人:刘建华,行长。被执行人:广西中联通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体育中心东看台*楼。法定代表人:刘海丽,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尚锐越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静,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丽,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邹燕春,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中联通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尚锐越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海丽、邹燕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作出(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尚锐越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文体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玉国用(2011)第01000975号】。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桂09执4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丽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12号楼1单元2208号房屋(预告登记证:邕房预字第××号)。但上述查封的财产因涉嫌刑事案件均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首封,本院为轮后查封,且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本院所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廉雄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