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1,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2016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李、被告人白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日,被告人白某1从网上购买卢某(已判刑)名下假房照,卢某用被告人白某1提供的假房照作抵押,与密山镇的陈某签订借款协议。2013年1月9日,被告人白某1从网上购买卢某名下假房照,卢某用被告人白某1提供的假房照作抵押,与密山市的金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金某人民币3万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白某1从网上购买卢某名下假房照,卢某用被告人白某1提供的假房照作抵押,与密山市的高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高某人民币4万元。2013年5月,被告人白某1从网上购买卢某名下假土地证,卢某用被告人白某1提供的假土地证作抵押,与密山市的郑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郑某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北京丰台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办证明、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密山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证明;证人郑某、金某、蒋某、苑某、白某2、陈某、高某、卢某证言;被告人白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被告人白某1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1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