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千义、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千义,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第三人):山东建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38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千义,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王千义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建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法院将其列为执行裁定的第三人并冻结其公司帐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7年6月21日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建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山东建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燕审 判 员 王旭孟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