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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双全与薛保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全,薛保国,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赵双全。被执行人:薛保国。被执行人:赵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双全与被执行人薛保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薛保国、赵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保国、赵静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双全案件款926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薛保国、赵静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6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