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72号被执行人:孙有军,曾用名“孙友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国市。因赌博,于2008年7月15日、2012年9月25日分别被宁国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本院在执行孙有军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业务庭于2016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有军支付执行款4000.00元,现胡伟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