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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85号原告:江油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金轮干道3号楼5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王和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福林,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2日,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原告江油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福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