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王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玲,王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948号原告:陈玲玲,女,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王兆军,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玲诉被告王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玲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兆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玲撤回对被告李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陈玲玲承担。审判员 徐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怡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