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修勉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修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04号罪犯陈修勉,男,1993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修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9373.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具有履行民事赔偿的能力而不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修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