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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付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827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申请不交纳诉讼费,要求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