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高伟、沈志红、朱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高伟,沈志红,朱颖,冯波,高铭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市街57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6676831361B。负责人:曹栋,行长。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沈志红,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颖,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冯波,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高铭徽,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伟、沈志红、朱颖、冯波、高铭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526.56元,利息、罚息9743.64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