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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庆峰与被执行人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峰,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峰,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付秀兰,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庆峰与被执行人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