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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江辉、高彩英与段先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辉,高彩英,段先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93号原告:张江辉,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原告:高彩英,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先荣,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且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辉、高彩英诉被告段先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江辉、高彩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09.46元,原告已预交609.46元,退还给原告张江辉、高彩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