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860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梅、田彦东诉被告湟中县汉东乡人民政府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梅,田彦东,湟中县汉东乡人民政府,韩马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8601行初6号原告刘金梅,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原告田彦东,男,1970年1月1日出生。被告湟中县汉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湟中县甘河滩镇甘河公寓A区6号楼4楼。负责人巴宏元,湟中县汉东乡人民政府乡长。第三人韩马乃,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梅、田彦东与被告湟中县汉东乡人民政府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金梅、田彦东以放弃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梅、田彦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梅、田彦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梅、田彦东负担。审判长 刘艳霞审判员 管 宁审判员 贾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