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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行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个人独资),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投资人,刘军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5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剑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邦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因原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浙0206行审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未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审批,于2011年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宝家山占地建废品回收站。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86.7平方米土地;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86427.6元。行政决定作出后,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20日送达决定书。2016年9月28日,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其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罚款86427.6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北仑区小港孔墅村签有场地租赁协议,申请人也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不公。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其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本案申请人对其使用涉案土地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这一事实并无异议。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也能证明(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占地3086.7平方米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综合行政执法要求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罚款86427.6元的申请裁定予以准许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伟废品回收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