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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779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1975年12月13日生,住陕西省洋县。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秀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韩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