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慧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042号原告:刘慧,女,汉族,1997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刘慧诉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刘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慧负担。审判员 王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琳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