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民终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马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马小静,杨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店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768102733N。负责人:张永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静,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定州市。原审被告杨佳,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定州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小静、原审被告杨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小静的车辆损失28803元系单方委托进行的评估,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马小静车辆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鹏壮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