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XX飞、赣州市南康区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赣州市南康区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人。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康区龙岭镇樟桥105国道。法定代表人:申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飞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华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