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899张同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899号被执行人张同松。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同松罚金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均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1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8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国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