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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继红与张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红,张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479号原告:刘继红,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张文涛,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原告刘继红与被告张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红、被告张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继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4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初,被告张文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清至2016年2月6日,借款到期后,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经多次催要未果。张文涛辩称,其借原告130000元及利息的支付,原告所述属实,但其欠账较多,待棚户区改造资金发放后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初,被告张文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4月1日、4月6日、5月8日分三次在原告处分别借款3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130000元,月利率均约定为3%,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对借款利息张文涛按约定清至2016年2月。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就还款130000元本金及利息40000元,共计17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达成一致协议,但未能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张文涛借得原告刘继红现金1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刘继红诉请被告张文涛归还其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已支付利息,本案不再涉及,未给付利息应依照月利率2%计算,为41600元(130000×2%×16个月),双方当庭达成协议支付利息4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文涛清偿刘继红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40000元,共计1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刘继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