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金晶与吴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晶,吴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晶,女,汉族,1981年8月16日生,大专文化,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吴靓芳,女,彝族,1982年4月3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40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王金晶申请执行吴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金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136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靓芳工资奖金每月被本院扣留人民币4000元,被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敏& # xB;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会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