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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5号B座8层。法定代表人陈绍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律师所。被执行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法定代表人田士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8号。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被告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利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崇利公司、天铁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崇利公司、天铁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崇利公司、天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