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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特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龚燕申请宣告米绍亮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燕,米绍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特140号申请人:龚燕,女,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米绍亮,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代理人:米秀容(系被申请人米绍亮的姐姐),女,汉族,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龚燕申请认定米绍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龚燕称,其与被申请人米绍亮为夫妻关系。2017年6月18日,米绍亮因突发头痛、头昏入院治疗,经潼南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颞顶叶出血伴脑疝形成,现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对答。为提取米绍亮名下的存款用于对米绍亮进行抢救治疗,现申请宣告米绍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愿意担任米绍亮的监护人。代理人米秀容称,其为米绍亮的姐姐。米绍亮因病入院治疗,现处于昏迷状态属实,为提取米绍亮名下存款,同意认定米绍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由龚燕担任米绍亮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米绍亮,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人龚燕与米绍亮为夫妻关系。2014年6月18日,米绍亮因突发头痛、头昏1小时,伴意识障碍30分钟入潼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颞顶叶出血伴脑疝形成,现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对答。现龚燕以米绍亮因病入院且处于昏迷状态为由,申请宣告米绍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担任米绍亮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米绍亮因病入院且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进行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龚燕自愿作为米绍亮的监护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米绍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龚燕为米绍亮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健审 判 员  周致余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国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