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显友与祖艳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友,祖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程显友,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祖艳波,男,满族,1978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程显友与祖艳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做出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