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950号原告: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57号(王府井大饭店701室),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远洋商务大厦2103。法定代表人:李建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女,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主管。被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维维,女,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