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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570号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北京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北京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