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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1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同相、谢振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同相,谢振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1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侯同相,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谢振周,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侯同相申请执行谢振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侯同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侯同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