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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60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王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王某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6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住所地镇江市经济开发区健力宝路。负责人:候国庆,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汉族,1944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系王某1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被告王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3544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8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惠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