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丽昆与被告吴金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昆,吴金钻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12号 原告:叶丽昆,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5×××××30。 被告:吴金钻,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35。 原告叶丽昆与被告吴金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丽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叶丽昆负担。 审 判 长 张安腾 审 判 员 洪肇鑫 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