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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昱与李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昱,李洋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8090号原告:陈昱,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洋国,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昱与被告李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陈昱及被告李洋国委托代理人张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复厨房墙体及安装橱柜等损失1608元,赔偿原告及家人无法使用厨房期间外出用餐产生的费用4500元,合计6108。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邻居住两家厨房墙体为共用墙,因被告家中连接洗衣机的水管渗水渗漏到原告家及楼下住户家,原、被告双方在查找漏水原因时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因排查漏水问题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损失由漏水一方业主承担。后通过开挖墙体查找原因发现系被告方水管接头渗水,但被告只给付原告500元后拒绝赔偿,原告遂提出如上诉请。被告李洋国辩称,原、被告相邻居住两家厨房墙体为共用墙,因原告楼下住户发现渗水都楼下,原、被告双方共同在承诺书上签名查找渗水原因,约定因排查漏水问题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损失由漏水一方业主承担,但查找的结果和证据并不能证明墙体渗水原因系被告家墙体里的水管接头问题,原告无证据证明渗水原因在被告,原告损失合计6108元也无事实依据,被告曾经给过原告500元是为了维护好邻居关系,并非自认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承诺书约定,在查清渗水原因后由渗水一方业主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费用。该承诺书约定:因楼下4-4号业主家中漏水,需共同排查漏水原因,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直接损失由漏水一方业主承担,金额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双方开挖共用墙体查找发现共用墙的被告方向管道接头有渗水点,后原告对墙体和损坏的橱柜等进行了恢复,产生人工费材料费合计2108元,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何文峰在原告写出的上述事实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并到庭证明双方通过渗水原因排查后确定系被告方管道接头发生渗水的事实,被告妻子在物业公司办公室也认可自家管道接头渗水并向原告支付500元赔偿金。原告向本院出示的相片,收据、证人何文峰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墙体渗水原因系被告方管道接头问题和直接损失金额合计2108元的事实,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赔偿材料费人工费损失减去已经支付的500元实为160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外出用餐费用4500元不属于直接损失,本院不予主张;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昱因修复厨房墙体等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损失合计1608元。二、驳回原告陈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洋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