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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印旭东、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印旭东,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19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印旭东。被申请人: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96号12门。法定代表人:张志伟。本院依据(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1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印旭东名下的坐落于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28号(2-18-2)室房产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印旭东名下的坐落于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28号(2-18-2)室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