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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兰与刘葳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兰,刘葳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85号原告金兰,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刘葳葳,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金兰与被告刘葳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收取250.00元,由原告金兰承担。审判员  任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