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丁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丁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233号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丁垚,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丁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