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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兴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389号之一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2-1-702,组织机构代码66030834-2。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女,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兴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张淳静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