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少强与饶河县炬烽制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强,饶河县炬烽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64号申请人黄少强,男,汉族,黑龙江省集贤县集贤镇居民,住城新村。被执行人饶河县炬烽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工农街玉惠住宅楼。法定代表人苗振红,经理。申请人黄少强与被执行人饶河县炬烽制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黄少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炬烽制砖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少强与被执行人饶河县炬烽制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