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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建荣与成爱平、游全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荣,成爱平,游全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422号原告:侯建荣,农民。被告:成爱平,现在本村。被告:游全席,现在本村。原告侯建荣诉被告成爱平、游全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成爱平、游全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侯建荣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孙希亮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