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建荣与成爱平、游全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荣,成爱平,游全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422号原告:侯建荣,农民。被告:成爱平,现在本村。被告:游全席,现在本村。原告侯建荣诉被告成爱平、游全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成爱平、游全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侯建荣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孙希亮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