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谭震,系林红丈夫,信息同上。上诉人林红、谭震因诉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9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两起诉人认为广东省中医药局在收到《28号咨询书》后未作出咨询意见,向被起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起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两起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作出依法驳回两起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对两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两起诉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林红、谭震关于病历书写问题的咨询实质上是信访行为,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答复内容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两上诉人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两上诉人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粤卫行复[2017]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所提本案诉讼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林红、谭震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