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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6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玉平与张新波、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平,张新波,付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089号之一原告:吴玉平,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新波,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付媛媛,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业银行自强路支行银行职员,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平与张新波、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5元,减半收取5992.5元,由原告吴玉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审 判 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赵新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雨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