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6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玉平与张新波、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平,张新波,付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089号之一原告:吴玉平,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新波,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付媛媛,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业银行自强路支行银行职员,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平与张新波、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5元,减半收取5992.5元,由原告吴玉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审 判 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赵新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雨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