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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耿越诉被告刘旭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越,刘旭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457号原告:耿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意大利墨尔本个体中医诊所医生,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爽,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旭丹,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越与被告刘旭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3.00元,减半收取2966.50元,由原告耿越负担。审 判 长  郑玉杰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