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耿越诉被告刘旭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越,刘旭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457号原告:耿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意大利墨尔本个体中医诊所医生,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爽,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旭丹,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越与被告刘旭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3.00元,减半收取2966.50元,由原告耿越负担。审 判 长 郑玉杰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