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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全连生与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连生,陈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5005号原告:全连生,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开阳里第四社区居委会委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陈建东,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全连生与被告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连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连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建东向原告偿还欠款4000元。2011年至2012年被告多次到我当时工作的翠林三里社区居委会,说急需用钱,以每件1000元至2600元的价格卖给我各种翡翠物件,我觉得被告生活困难,加上也不懂这些的真假,先后买了翡翠手镯2个、翡翠耳坠1对、绿松石戒指1个、镶有红宝石的手链1条以及其他物件,价款共计7900元。后来经过一些专家鉴定,被告卖给我的物件不是真的,2015年3月我去找被告要求退货退款,经过协商后,我把买的首饰都退给了被告,被告同意退我4000元,向我出具了欠条。之后至今,被告未将4000元付给我。被告陈建东未提出答辩意见。全连生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为:陈建东欠全连生人民币4000元整,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欠款人:陈建东2015年3月23日。全连生称陈建东说自己不会写字,故该欠条系全连生书写,下部陈建东签名系陈建东本人签写。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告全连生提交的《欠条》表明被告陈建东认可欠全连生4000元,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陈建东签收了本院送达的起诉书、证据和开庭传票,明知全连生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却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辩解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对全连生提交的《欠条》予以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全连生偿还欠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建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