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喻德成与被执行人XX兵、杨主会、刘炳姩、徐子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德成,XX兵,杨主会,刘炳姩,徐子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39号申请人喻德成,男,生于1994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被执行人XX兵,男,生于1995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被执行人杨主会,女,生于1991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被执行人刘炳姩,女,生于1954年7月15日,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村民,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徐子骞,男,生于2014年9月13日,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村民,住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理人杨主会(徐子骞母亲),女,生于1991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喻德成与被执行人XX兵、杨主会、刘炳姩、徐子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兵应赔偿申请人喻德成损失为41261.84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XX兵按协议已履行36000.00元给申请人,余款5261.8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XX兵的部分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杨主会、刘炳姩、徐子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损失40604.29元,经查徐建龙于2015年12月25日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37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主会、刘炳姩、徐子骞在徐建龙遗产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喻德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