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84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宋某,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自愿与被告宋某协商解决,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朱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