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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4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侃道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