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4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侃道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