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凌粉红、李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粉红,李舸,余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粉红,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退休职工,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李舸,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余璐,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凌粉红与被执行人李舸、余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凌粉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训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