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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凌粉红、李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粉红,李舸,余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粉红,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退休职工,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李舸,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余璐,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凌粉红与被执行人李舸、余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凌粉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训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