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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岑海燕与易应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海燕,易应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97号原告岑海燕,女,1988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易应佳,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海燕与被告易应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海燕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岑海燕负担。审判员  张先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