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鹏与被告杨潇、刘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鹏,杨潇,刘风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770号之一原告:王彦鹏,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杨潇,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刘风格,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王彦鹏与被告杨潇、刘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长期外出,无法给被告杨潇、刘风格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薛晓莉审判员 杨益平审判员 关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微信公众号“”